社区法律公共基础知识:离婚的限制性规定
社区工作者公共基础知识的掌握是部分地区社区招聘的重点考察内容,这一部分不仅涉及的知识面广而且不易记忆,小编特别为大家整理了以下社区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供广大考生复习备考。
我国《婚姻法》虽然规定婚姻自由,但对结婚、离婚手续办理有所限制,因此,离婚必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但法律也有例外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夫妻双方是不被允许离婚的。
不允许诉讼离婚的情况
一、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关于该条文,具体解释如下:“分娩后一年内”是指女方生完小孩后一年之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是指女方在流产(包括人工流产和自然流产)后的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在此三期内的女生权益是非常需要得到的,此时正是女生们处于弱势之时。但!法院为了更完善男女双方之间的权益,则另要求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情况下还是可以受理此案件,或者女生自己提出离婚请求的,就不用受到这样的限制。比如有证据证明女方腹中胎儿非为男方,那此番具有故事性的事件,最是容易产生夫妻矛盾的问题了,法律上也就不会过多限制了。
二、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目前很多新时代的婚姻离婚率非常高,一部分原因其实也不乏当事人双方的一时冲动产生,如果法院本身起到一个中间人角色调解结案,那么则要求当事人在6个月内不可以以同一理由和事实再提起诉讼,当然,6个月后则没有过多要求了。
三、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对于军婚,法律上为了军婚的完善,有很多有关于军婚问题的法律条文,如刑法中有一个叫“破坏军婚罪”的罪名,显而易见,为了维护军人们的家庭生活,法律还是起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这里的条文说的很明确,强调军婚在维系之时,若想要离婚,强制要求只有征得军人同意方才可行,否则,这样的婚姻将会一直维系下去。当然,非军人一方的权益也要均衡,故而强调“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如,军人自己有出轨、吸毒、赌博等等。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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