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动产的观念交付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动产的观念交付》,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文告诉我们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方式,而交付又包括了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观念交付在学习中是特别容易混淆的一个知识点,今天我们就通过例子的形式来为大家区分观念交付。
一、观念交付的概念
观念交付是指动产占有在观念上的移转而非现实上的移转,虽然无事实上的交付,但为了交易简便,假设已经在观念上完成一系列交付,与现实交付相对。观念交付包括了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三种交付形式。
二、观念交付的种类
(一)简易交付
简易交付指动产物权的受让人已经事先直接占有该动产,在让与人与受让人就转移动产所有权或设立动产质权的合同生效时,即视为已经完成交付,以代替现实交付。例如:某宾馆为了8月8日的开业庆典,于8月7日向电视台租借一台摄像机。庆典之日,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宾馆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电视台的损失,遂于8月9日通过电话向电视台负责人表明此意,对方表示同意。8月15日,宾馆依约向电视台支付了价款。摄像机的所有权于8月9日转移,该交付形式为简易交付。
(二)指示交付
指示交付是指让与人的动产被第三人直接占有期间,让与人与受让人约定移转动产所有权或设立动产质权,且约定将让与人对动产直接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受让人,以代替现实交付。例如:甲将相机出租给丙,租期半年。租赁期间,乙提出购买甲的这部相机,甲同意。则相机的所有权至甲乙达成买卖合意之日起转移,同时甲将丙基于租赁合同享有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乙代替现实交付。相机在丙的手上纹丝不动,但甲已向乙完成了交付,交付方式为指示交付。
(三)占有改定
占有改定指动产所有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通过达成两个合意的方式完成交付。第一个合意是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合意;第二个是让与人和受让人成立借用、保管、租赁、委托、承揽等债权合同合意,依照该债权合同使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以代替现实交付。注意:占有改定是两个约定。例如:5月1日,甲将钢琴出卖给乙,双方约定:“自即日起乙取得钢琴所有权,但甲借用一个月。”甲乙于5月1日达成两个合意:第一个合意,乙于5日1日取得钢琴所有权;第二个合意,甲、乙间成立为期一个月的借用合同,基于借用合同,乙取得间接占有以代现实交付。甲基于买卖合同交付给乙,乙基于借用合同交付给甲。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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