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甘肃平凉四支考试内容-公基:监察委员会权限之留置
那么归纳起来留置主要包括三个要件:一是指的是被调查人涉嫌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二是监察机关已经掌握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三是具备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法定的情形之一,即可对被调查人员进行留置。
二、批准备案程序:
(1)设区的市级(地级市)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2)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三、留置时间:
(1)留置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2)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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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