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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甘肃省三支一扶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四)

【知识点四】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1.犯罪预备

(1)概念:《刑法》第 22 条第 1 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

(2)犯罪预备的特征:一方面犯罪预备发生在准备阶段,另一方面犯罪预备在准备阶段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

(3)处罚原则:《刑法》第 22 条第 2 款规定: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2.犯罪未遂

(1)概念:《刑法》第 23 条第 1 款规定: “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

(2)犯罪未遂的特征: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3)处罚原则:《刑法》第 23 条第 2 款规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3.犯罪中止

(1)概念:《刑法》第 24 条第 1 款规定: “在犯罪过程中, 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

(2)处罚原则:《刑法》第 24 条第 2 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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