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甘肃平凉四支考试内容-公基:民事诉讼之调解制度归纳
二、重点理论总结
(一)调解的原则
1.当事人自愿原则
2.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
3.合法原则
(二)调解的适用范围
1.应当适用: 离婚诉讼、简易程序中应当先行调解案件。
2.可以适用:一审、二审、再审。
3.不得适用: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执行程序中的案件。
(三)调解的程序
调解应当公开进行,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等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例题分析
下列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表述正确的是( )。
A.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B.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C.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D.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可以不记入笔录,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答案】ABC。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