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公文改错小练习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公文改错小练习》,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摩托
车行驶的通知
穗府规〔2016年〕第10号
缓解我市市区道路交通压力,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我市继续实施限制摩托车行驶的有关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天24小时禁止摩托车在下列区域范围内行驶:
(1)广州市区(含所指路段):东至黄埔区与增城区交界处;南至海珠区、黄埔区与番禺区交界处;西至荔湾区、白云区与佛山市交界处;北至北环高速公路(沙贝海至增槎路路口)、增槎路(北环高速公路路口至西槎路路口)、西槎路、石潭路、黄石西路、黄石东路、白云大道(黄石东路路口至同泰路路口)、同泰路、同宝路、沙太路(同宝路路口至中成路路口)、中成路、中元路、天源路(中元路以北)、广汕路(天源路路口至开创大道路口)、开创大道(广汕公路至广深高速公路路口)、广深高速公路(开创大道以东)。
(2)广州大学城区域内限制摩托车行驶的具体措施按照《关于广州大学城限制部分车辆行驶的通告》(穗公〔2015〕021号)执行。
二、全天24小时禁止外市籍摩托车不得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行驶。
三、除执行任务的军警用摩托车外,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四、本通告自二0一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16年12月18日
【答案】
位置 | 错误 | 改正 |
标题 | 回行词义不完整 | “摩托车”不能回行断开,可放标题在第一行或者第二行 |
标题 | 文种使用错误 | 应将“通知”改为“通告” |
发文字号 | 穗府规〔2016年〕第10号 | 穗府规〔2016年〕10号 |
正文第一行 | 语意不通 | 应在开头加上“为了” |
正文第五行、第十一行 | 结构层次序号使用错误 | 应将“(1)”“(2)”修改为“1.”“2.” |
正文第十二行 | 穗公〔2015〕021号 | 穗公〔2015〕21号 |
正文第十三行 | “禁止”和“不得”矛盾 | 应将“不得”删除 |
正文第十五行 | 二0一七年一月一日 | 2017年1月1日 |
发文机关署名和印章 | 缺少署名和印章 | 应添加“广州市人民政府(章) |
成文日期 | 2016年12月18日 | 2016年1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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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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