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内蒙古检察系统考试聘用913名书记员公告
(十一)签订合同
各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同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四、聘用制书记员管理
聘用制书记员劳动用工管理,由各用人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实施。
(一)用人检察院与聘用制书记员直接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对聘用制书记员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二)聘用制书记员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五、聘用制书记员薪酬待遇
聘用制书记员的薪酬实行结构工资模式,分为基础工资、绩效工资、员龄工资三部分。基础工资按照基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一定比例确定;绩效工资按照基年书记员所在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一定比例确定,实行总额控制,按年度考核结果发放;员龄工资按照书记员的工作年限计发。聘用制书记员的福利待遇执行所在地政策,按规定参加职工社会保险,享受住房公积金、带薪年休假等待遇。
六、其它
(一)考生要认真阅读本《简章》和《职位表》中的有关报考要求和资格条件,对照个人情况选择符合条件的职位进行报考。在资格初审、复审等环节中,工作人员将尽努力帮助考生发现报名中出现的问题。为此,提醒考生,本着对个人负责的态度,认真选择职位和填报信息。
(二)对考生的资格审查贯穿聘用工作全过程,在招聘过程中任何环节发现有报考信息不实、条件不符、弄虚作假等影响聘用情形的,一律取消其聘用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
(三)办理聘用手续后,考生放弃或取消聘用导致职位空缺的,不再进行递补。
(四)本次考试笔试、面试、计算机速录测试均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敬请广大考生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五)本简章由自治区检察院考试聘用聘用制书记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附件1:
自治区检察院、各盟市地区检察(分)院咨询电话
1.自治区检察院:0471-4628902
2.呼和浩特市检察院:0471-6662149
3.包头市检察院:0472-7905614
4.呼伦贝尔市检察院:0470-8100158 8100159
5.兴安盟检察分院:0482-8512011
6.通辽市检察院:0475-2389010 2389179
7.赤峰市检察院:0476-8221379
8.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0479-8116076
9.乌兰察布市检察院:0474-8327328
10.鄂尔多斯市检察院:0477-8524042
11.巴彦淖尔市检察院:0478-7998058
12.乌海市检察院:0473-2068248
13.阿拉善盟检察分院:0483-8332646
14.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0471-6649093 6649070
15.保安沼地区检察院:0482-6605205
16.小黑河地区检察院:0471-6626002转8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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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2019内蒙古检察系统考试聘用913名书记员简章
文章来源:http://www.wsq.gov.cn/zw/rsrcx/201908/t20190814_2442048.html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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