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四川省大竹县竞争性调任年轻公务员7人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调任规定 (试行)》(中组发〔2008〕6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年轻干部培养选拔工作的实施意见》(达市委办发〔2014〕62号)、《2014年度达州市竞争性调任公务员工作方案》(达市组通〔2014〕302号)等文件精神,为建立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加强乡镇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经研究同意,竞争性调任年轻公务员7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任职位及范围
| 序号 | 调任职位 | 范围 |
| 1 | 大竹县朝阳乡副乡长人选 | 全市“千名硕博进达州”行动引进硕博人才 |
| 2 | 大竹县观音镇副镇长人选 | 全县范围内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 3 | 大竹县张家乡副乡长人选 | |
| 4 | 大竹县石桥铺镇大调解中心副主任 | |
| 5 | 大竹县杨通乡大调解中心副主任 | |
| 6 | 大竹县文星镇大调解中心副主任 | |
| 7 | 大竹县高穴镇大调解中心副主任 |
二、资格条件
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2.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3.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4.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5.拟调任人选须是1979年12月31日后出生;特别的可放宽到1976年12月31日后出生(特别是指个人受县委、县政府,市委、市政府,或省级部门以上表彰,不含省级临时协调议事机构);
6.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7.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含参公管理人员),调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原则上应是管理岗位八级职员(副科)或现任管理岗位九级职员(科员)三年以上,或享受管理岗位八级职员工资待遇或九级职员工资待遇三年以上;
8.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调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应是现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9.近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10. 身体健康;
11. 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调任: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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