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新疆自治区公务员考试招考简章【7320人】
2.笔试加分
笔试使用国家通用文字(汉字)答题的维吾尔族、哈萨克族、蒙古族、柯尔克孜族、锡伯族、塔吉克族、达斡尔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俄罗斯族报考人员在笔试总成绩上加10分。
因个人原因,符合加分条件,没有加分的,不予加分;不符合加分条件,加分且入闱面试的,取消加分并重新排名。
3.考试要求
考生须按准考证注明的时间、注意事项及有关要求,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准考证按时参加笔试。
证件不全的,不得进入考场。
4.笔试试卷命制
笔试试卷用国家通用文字(汉字)、维吾尔文字命制。
5.确定笔试合格最低控制分数线
根据笔试成绩总体情况,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笔试合格最低控制分数线。
笔试成绩公布后,入闱面试的考生按照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及有关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发布信息,按时参加资格审查及面试等工作。
不明事宜,可咨询报考职位所在机关有关部门、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
㈢ 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按照《简章》、《职位表》具体要求进行。
1.面试入闱人员确定
在笔试合格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不设开考比例,由到低分按下列原则确定面试入闱人员:
招录1至2人的职位,按照1︰3的比例确定;招录3至10人的职位,按照1︰2的比例确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职位,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入闱人员。
缺考一科的、《汉语基础知识》考试不合格的,不能进入面试。
2.面试入闱人员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是根据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报考人员网络报名信息和所持证明材料的确认、审核。
资格审查产生空缺职位的,可在本职位笔试合格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的报考人员中按照成绩从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工作于2015年8月21日完成。
(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