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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重庆事业单位《卫生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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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机构的设置与分工

  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程序

  1.鉴定程序的启动

  卫生行政部门启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当事人申请: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委托: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2.成立鉴定专家组

  3.收集材料

  4.听取陈述答辩

  5.作出结论

  第六节 医疗侵权法律制度

  一、医疗侵权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为主,特殊情况下实行过错推定原则(以下情况:医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二、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医方义务与侵权法律责任

  告知义务及其法律责任;诊疗义务及其法律责任;医药相关制品质量义务及其法律责任;病历资料填写、保管及提供义务与法律责任;对患者隐私的保护义务;不实施不必要检查的义务;紧急情况下的救治义务。

  三、医疗机构的免除赔偿责任事由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四、患方的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五、医疗损害赔偿范围

  (一)对直接受害人的赔偿范围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费

  (二)对间接受害人的赔偿范围

  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费

  第二章 医学伦理道德

  第一节 医学伦理学概述

  一、医学伦理学的概念

  医学伦理学是以医德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运用一般伦理学原理和主要准则,在解决医学实践中人们之间、医学与社会之间、医学与生态之间的道德问题而形成的学说体系,是医学与伦理学相互交叉的新兴学科。

  二、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和内容

  (一)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对象

  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医学实践中所有的医德现象。具体研究对象主要涉及医患之间的道德现象、医际之间的道德现象、医社之间的道德现象、医学科研道德现象、生命道德现象五大课题。

  (二)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内容

  医德基本理论;医德规范体系;医德实践规律和医德现实难题。

  第二节 医德基本原则与规范

  一、医德基本原则

  (一)医德基本原则的概念

  医德基本原则是医德规范体系中居统帅和主导地位的规范,简称医德原则。它是某一医学发展阶段及特定社会背景之中的医德基本精神的集中反映,是医德规范体系构建基础和直接根据,是调节各种医德关系都须遵循的根本准则和要求。

  (二)我国当代医德基本原则

  防病治病,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身心健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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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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