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西宁市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指南_中公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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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西宁市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指南

  2016年西宁市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指南

  一、考生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考生如果对《公告》中的专业、学历、资格条件等内容需要进一步咨询时,请直接与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区县人社局公布的联系电话咨询。

  (二)招聘资格条件中设置的各类优先条件(如:男性优先等等),不是报考该岗位的必备条件,不具备优先条件的考生也可报考;优先条件只在考试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作为优先聘用的依据。

  (三)在报名后几天,很有可能会出现报名人数骤增,导致网络拥堵造成无法报名,待审人数较多无法按时审核,以及审核不通过而无法改报其他岗位及缴费等情况发生,因此,请考生尽量提前报名及缴费工作,以免影响您的正常报名。

  (四)报名时间为:2016年9月22日9时—28日24时,网上修改信息时间:2016年9月22日9时—29日18时;网上资格审核时间:2016年9月22日9时—30日12时;网上缴费时间:2016年9月22日9时—30日24时;网上调剂时间:2016年10月8日10时—18时。9月28日24时报名结束后,网上资格审核仍未通过的考生可在9月29日18时前改报其它岗位;因岗位数与审核通过实际缴费人数达不到1:3比例,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的,10月8日将在青海人事考试信息网发布通知,请考生及时查看,报考该岗位的考生可在10月8日当天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若不按时改报,按自动放弃处理,退还报名费。

  (五)公开招聘过程中,考试的相关信息将通过省网站公布,各位考生随时登录网站关注相关信息,否则后果自负。整个考试阶段考生手机保持畅通。

  (六)笔试内容包括综合应用能力(占笔试成绩的50%)、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占笔试成绩的50%),各门分值150分。笔试和面试成绩分别占总成绩的70%和30%,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及总成绩保留2位小数。进入面试人员根据笔试成绩高低,按招聘岗位1:3的比例确定。综合应用能力分四类:综合管理类、自然科学专技类、社会科学专技类、医疗卫生类;医疗卫生类又分为六类:中医临床岗位类、西医临床岗位类、药剂岗位类、护理岗位类、医学技术岗位类和公共卫生管理岗位类。考试总成绩的计算方法为: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3+加分)×70%+面试成绩×30%。

  (七) 面试总分为100分。卫生专业岗位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上有关政策规定,自行组织面试。其它岗位的面试在市事业单位招聘领导小组监督指导下由市人社局统一组织结构化面试,聘请相关专家5人组成考官小组进行面试,面试人员抽签确定面试先后顺序,面试时间为10-15分钟,面试结束后及时汇总成绩,当场宣布面试成绩。面试时,招聘岗位数与参加面试人数达不到1:3比例的,面试成绩在60分及以上的考生方可进入体检环节。笔试单科缺考的不能进入面试环节。

  (八)此次公开招聘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因此限定每个考生只能报考1个岗位。

  (九)省内各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临聘人员”和“医改期间的同工同酬人员”报考医疗卫生类岗位的年龄放宽到45周岁。“临聘人员”是指2011年4月19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暂停招聘医务工作人员的通知》前全省各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已经聘用的非在编人员;其中省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在岗的临时聘用人员限定为2012年6月29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监管工作的意见》前已经聘用的非在编人员;以及上述文件下发后,由省人社厅或各市州政府审核同意后招聘的医院临聘人员;“医改期间实行同工同酬的人员”是指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列入改革范围的公立医院中通过竞聘上岗后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同工同酬的非在编人员。

  以上各类人员报名前还一直在岗(中间无间断),否则不能按临聘人员和同工同酬人员报名。

  报考医师岗位未取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以及报考护士岗位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的考生,须具备参加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条件。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国卫医发〔2014〕11号)的有关要求执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条件按照《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卫生部令第74号)的有关要求执行。即报考者学历要求为高等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其中两年制护理学历要求为入学时间在2008年5月12日《护士条例》实施之日前,在高等取得普通全日制护理、助产专业两年制学历证书的,可予报名;在2008年5月12日后入学的,应当符合《护士条例》第七条有关规定。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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