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深圳市公务员考试报考指南_中公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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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深圳市公务员考试报考指南

三、关于考试、资格审查、体检及考察聘任

(三十一)笔试考点和时间如何安排?

本次公开招考的笔试考点均设在深圳市。为考试的公平公正,笔试考点及座位全部采用“随机派位”的方式进行安排,具体地点和时间安排见准考证。报考人员也可在规定的准考证打印期间内到深圳市考试院现场进行查询。

(三十二)参加笔试须携带什么证件?

报考人员凭本人有效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笔试。

(三十三)如果居民身份证遗失或正在办理中,怎样处理方可参加考试?

如居民身份证失效、遗失或更换中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凭准考证及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方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临时居民身份证是可以代替居民身份证作为入场参加考试的法定身份证明凭证,任何其他证件都不能代替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

(三十四)考试期间,可以使用计算器吗?

除《财务会计素质测试》考试外,其余科目考试均不能使用计算器。参加《财务会计素质测试》考试使用的计算器须为普通的计算器,不能具有存储、摄影摄像、无线接收发射、语音等其它非计算功能。除《财务会计素质测试》考试外,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使用计算器,适用《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三十五)资格初审时报考人员需上传哪些材料?

报考人员除须上传有效居民身份证、户籍卡、学历及学位证书(国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7年应届毕业生暂不能提供学历学位证书的,须提供就读出具的含院系推荐意见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函>和成绩单)、职位要求的资格证书、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和其它相关材料外,以下情形还须另外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以大专学历或无法提供学位的本科以上学历报考,或者以成人教育、自考、夜大、业大、函授、网络教育、在职学习等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历学位报考的,须提供如下证明材料之一:本人2017年2月27日为深圳市户籍的深圳户口薄(深圳户口卡或深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亦可);户口已迁出深圳的深圳生源,须提供深圳户口迁出地派出所证明;深圳户籍人员的非深户籍配偶,须提供证明2017年2月27日的双方夫妻关系和深圳户籍一方户籍的结婚证和深圳户口薄(深圳户口卡或深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亦可)。

2.以国(境)外学位报考的,须提供学位证书和成绩单的中文翻译文件,以及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职位要求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须提供有明确的起止时间且截至2017年2月27日累计工作时间满2年的下列经历证明材料之一:原(现)工作单位证明、本人档案保管单位工作经历证明、村(居)委会(社区)证明、社保缴费记录、劳动合同、聘任(用)合同(协议书)、工作协议、营业执照、离职证明和转业、复员、退伍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如: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或截至2017年2月27日累计工作时间满2年的多份经历证明材料(如: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及工作时间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原工作单位证明)。经历证明材料中须列明各项经历的起止时间。

4.军队院校地方班应届毕业生须提供就读院校提供的地方班就读证明。

5.经委培或定向单位及所在院校同意报考的2017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须提供委培或定向单位及所在院校同意报考的证明。

6.职位要求中共党员的,报考人员须提供下列材料之一:党员证、流动党员活动证、所在党组织开具的党员证明、经有关党组织批准入党的入党志愿书等证明至2017年2月27日为中共党员的材料。

7.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门职位的,须提供退出现役证件、学历(学位)证书或就业推荐表、入伍相关证明等材料,并且须于2017年9月30日前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三十六)如果报考人员在报名参加深圳市2017年公务员招考时符合报考条件,但在招考过程中,被中央或其他地方机关录用为公务员,应如何处理?

报考人员在参加深圳市2017年公务员招考过程中,被中央或其他地方机关录用为公务员,报考人员应如实报告情况,并中止参加深圳市2017年公务员招考考试的行为,本市招考单位不再将其列为面试、体检、考察或聘任人选。

(三十七)若某职位资格初审合格人数小于其面试名额时,是否削减招考名额?

职位资格初审合格人数小于面试名额时不削减招考名额,但职位报考人员面试成绩未达到面试成绩合格线的,不能确定为体检人选。

(三十八)通过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且成绩为360分以上的人员,但尚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能否报考要求“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位?

通过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且成绩为360分以上的人员,符合公告和职位的其他要求和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要求“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位,但资格初审时须提供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或成绩合格证明,聘任审批时须提供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未能提供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自动放弃聘任资格处理。

(三十九)对招考职位其他条件要求的“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0条规定”如何理解?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0条规定: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曾任审判员的;

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4.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即只要符合上述四个条件之一的,即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0条规定。

(四十)体检工作由谁负责?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怎么确定?涉及体检的文件有哪些?

体检工作由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统一组织实施。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涉及体检的主要文件有:

(1)人力资源社会部、国家卫计委和国家公务员局印发的《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

(2)人力资源社会部、原卫生部和国家公务员局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规定的相关职位(含监狱戒毒管理机关警察职位),其相关项目应按照该标准执行,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体检标准仍按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其他部门招录公务员,都要按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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