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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深圳市公务员考试报考指南

(十三)职位表“专业要求”栏中的专业代码如何理解?

职位的专业及代码要求是依据教育部颁布的“高职高专、本科以及研究生专业目录”设置,代码分二、四、六位,形成依次包含关系。报考人员须依据专业目录确定本人所学专业归属及代码,具体可参考以下例子:

例1:职位要求本科专业代码为“0301-法学”的,报考人员所学专业(指国家承认学历毕业证书上注明的专业)对应代码为“030101K-法学”、“030102T-知识产权”、“030103T-监狱学”的均符合该职位的专业要求,而“0302-政治学类”、“030303T-人类学”等则不符合该职位的专业要求。

例2:职位要求本科专业代码为“030101K-法学”的,报考人员所学专业(指国家承认学历毕业证书上注明的专业)对应代码为“030101K-法学”的符合该职位的专业要求,但“030102T-知识产权”、“030103T-监狱学”则不符合该职位的专业要求。

例3:职位要求研究生专业代码为“020203-财政学(含:税收学)”的,报考人员所学专业(指国家承认学历毕业证书上注明的专业)对应代码为“0202-应用经济学”的,不符合该职位的专业要求。

(十四)报考人员本科学历的专业名称不属于《普通高等本科专业目录(2012)》,但属于《普通高等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中旧专业代码及专业名称的,如何报名?

本次招考的本科专业设置使用教育部2012年发布的专业目录,同时使用《普通高等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报考人员首先应在《普通高等本科专业目录(2012)》中查找相应的专业代码报考。如所学专业在《普通高等本科专业目录(2012)》中找不到,但属于《普通高等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中旧专业代码及专业名称的,根据表中第四列所列旧专业在第二列对应的新专业目录中查找对应的新专业及代码进行报考。具体可参考以下例子:

例1:如报考人员所学专业为“海洋经济学”,该专业在《普通高等本科专业目录(2012)》中找不到,但在《普通高等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找到为旧专业,专业代码为“020116S”,则按照以上对应原则,可报考专业要求为“020101-经济学”、“0201-经济学类”或“02-经济学”的职位,但不能报考专业要求为“020102-经济统计学”的职位。

例2:如报考人员所学专业为“电子商务”,在《普通高等本科专业目录(2012)》中对应的专业代码为“120801”,属于“1208-电子商务类”,在《普通高等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中旧专业的代码为“110209W”,属于“1102-工商管理类”,只能报考专业要求为“1208-电子商务类”的职位,不能报考专业要求为“工商管理类”的职位。

(十五)报考人员所学专业在高职高专、本科以及研究生专业目录找不到一致的专业名称的,如何报名?

报考人员所学的专业,应与招考职位的专业名称一致。报考人员所学专业未在专业目录所列的(特别是国(境)外学历),可选择目录中的相近专业报考,但所学专业必修课程须与报考职位要求的专业的主要课程基本一致。报名时不作专业认定,仅在资格初审时由专门人士根据报考人员提供的下列材料按照最相近的原则判定其专业代码归属:以国内学历学位报考的,提供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未毕业的提供毕业生推荐表)、所学专业课程成绩单(教务处盖章)及毕业院校设置专业的依据等材料;以国(境)外学历学位报考的,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和成绩单的中文翻译文件,以及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十六)专业硕士学位考生如何报考?

专业硕士的学位名称,并非研究生的学科(专业)名称,相关代码与《研究生专业目录》所列的学科门类可作对应,但与一、二级学科(专业)代码无一一对应关系。专业硕士可参考学位名称及所学课程,按最相近原则对应《研究生专业目录》所列的一、二级学科(专业)名称报考,但须具有相应的学历证书。

例如,“法律硕士”可以报考研究生专业要求为03-法学或0301-法学类专业的职位,同时须具有职位要求的其他条件和要求。

(十七)双学位的报考人员能否以第二学位的专业报考?

如果报考人员第二学位也取得了符合职位专业要求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可以该毕业证书上的专业报考,但需取得对应专业的学位证书,且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均须为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

(十八)职位表中规定的其他条件只是对低学历报考者的要求吗?

不是。职位表中其他条件栏中规定的条件,如“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不仅是对低学历报考者的要求,而是对该职位所有报考者的要求。

(十九)“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如何确定及计算?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如外企、私企、民企)、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已毕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退役士兵在部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在地(市)以上垂直管理单位中驻县(市、区、旗)以下机构的工作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如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宝安管理局、深圳市龙岗区国家税务局。

在市级以下所属企事业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的二级以下单位的工作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及参加相关工作的,即使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开始缴纳社会保险,不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在校期间计算从其入学报到之日起至毕业证颁发时间止;留学归来人员在校期间计算从其入学报到之日起至国(境)外学位证书颁发时间止。

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广东大学生志愿服务山区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到基层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算起。

到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基层工作经历时间的计算,截止至2017年2月27日。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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