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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大学生村官公基备考:社会监督制度

社会监督制度,是指来自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等,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制度。

社会监督是一种非国家性质的监督,是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进行申诉、控告和检举等行使来实施。与国家机关的监督相比,社会监督一般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吧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但这种监督具有道义上、舆论的压力。他是国家机关监督的重要来源和重要补充,因而也是公安机关执法监督管理和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使公安机关的工作建立于广泛的群众基础之上,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监督的内容和形式主要有:

一是人民政协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主要是通过提出批评、建议等方式进行;二是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社会组织遍布全国各地各行业,有联系群众广泛的特点,他们对公安执法活动的监督,主要是通过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方式进行;三是公民个人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公民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违法或不当行为,有权检举、控告,要求对责任人进行惩处,对自己受到的不公正处理,有权提出申诉、申请复议、提起诉讼,要求恢复自己的权利,补偿自己的损失;

四是舆论的监督,主要是新闻机构通过新闻媒介的作用,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要求,揭发、检举和控告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违法渎职行为。

《人民警察法》第44条规定:“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这体现了《人民警察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则。完善社会监督体制,使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字节有效地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对于改善和加强公安执法工作切实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安队伍中的问题,树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密切警民关系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信的历史时期,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接受社会监督的途径和形式主要有:

1、警务公开制度:为了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公安部于1999年6月10日发出了《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警务公开是指依法公开景物活动的依据、过程和结果把各项警务活动置于广泛的社会监督之下,以促进和公安机关依法办事,严格,公正的执法。按照警务公开的要求,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和行政管理工作,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都要予以公开。这主要包括执法依据和制度、程序、刑事执法、行政执法、警务工作纪律等。警务公开的形式和办法有:

(1)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和其他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公布。

(2)在公共场所和对外办公的场所设置公示栏、牌匾,或印发“警务公开手册”等形式公布警务公开的内容,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和职权,宣传有关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公安机关基层单位要将群众常办事项所需手续、程序、时限等印成“警民联系卡”、“便民卡”或“明白卡”,还可以通过邮电部门设立电话查询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对外办公的场所,设立电脑触摸屏,方便群众查询和办事。

(4)看守所、收容教育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等监管场所要将被监管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等张榜公布。

(5)通过口头告知的办法,使到公安机关办事的社会各界群众及时了解办事程序和要求,使被传唤对象或犯罪嫌疑人知道依法享有的权利。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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