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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真的掌握了吗?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真的掌握了吗?》,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省直市直事业单位考试中,行政法一直都是考试中的重中之重,其中关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一个频繁考点,其考察难度都不大,我们今天就通过几题来考察一下你了解多少。

【题再现】(多选题)对于下列起诉,哪些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A、某公司与县政府签订天然气特许经营协议,双方发生纠纷后该公司以县政府不依法履行协议向法院起诉

B、环保局干部孙某对定期考核被定为不称职向法院起诉

C、李某与房屋征收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李某不履行协议,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向法院起诉

D、县政府发布全县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文件,村民万某以文件确定的补偿标准过低为由向法院起诉

【答案】BCD。解析:A选项天然气特许经营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选。B选项当选。B选项对公务员的考核决定属于内部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不可诉。C选项当选。 C选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但行政诉讼是“民告官”的诉讼,没有“官告民”的诉讼,因此,李某不履行协议的,行政机关不是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该问题。D选项当选。D选项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行政行为。因为补偿标准是针对不特定的对象作出的。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题再现】(多选题)规划局认定一公司所建房屋违反规划,向该公司发出《拆除所建房屋通知》,要求公司在15日内拆除房屋。到期后,该公司未拆除所建房屋,该局发出《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要求公司在10日内自动拆除,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拆除所建房屋通知》与《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性质不同

B、《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系行政处罚

C、公司可以对《拆除所建房屋通知》提起行政诉讼

D、在作出《拆除所建房屋通知》时,规划局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答案】AC。解析:本案中,政府有两项行为,发出《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和《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根据题干透露的信息,《拆除所建房屋通知》是认定当事人所建房屋违反规划,并确定当事人应当拆除这一法律上义务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则只是催告当事人履行之前的通知认定的权利义务安排,没有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安排,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而是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催告行为。因此,A项正确。对于B选项,《行政强制法》第35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1)履行义务的期限;(2)履行义务的方式;(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可见,该通知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催告。考生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它必须有惩戒性,即剥夺既得权利或者课以新的义务。但是,本案中,《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只是要求其履行已经确定的权利义务安排,本身没有惩戒性,因此不属于行政处罚。根据上述分析,《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属于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故公司不服可以对其提起行政诉讼,C选项正确。对于限期拆除这种决定,相关法律并未规定有简易程序,因此D选项不选。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C。

【题再现】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A、张某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的

B、某外国人对出入境边检机关实施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的

C、财政局工作人员李某对定期考核为不称职不服向法院起诉的

D、某企业对县政府解除与其签订的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不服向法院起诉的

【答案】D。解析: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结果不服的,向法院提起的是民事诉讼,而不是行政诉讼,这是特别法的特别规定,故A项不当选;外国人对出入境边检机关实施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只能申请复议,并且复议是终局的,故B项不当选;财政局对其工作人员李某进行定期考核,此系内部行为,不可诉,故C项不当选;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为行政协议,由此而引发的纠纷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此系《行政诉讼法》新增加的内容,值得关注。故D项当选。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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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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