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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公文改错小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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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公文改错小练习》,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摩托

车行驶的通知

穗府规〔2016年〕第10号

缓解我市市区道路交通压力,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我市继续实施限制摩托车行驶的有关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天24小时禁止摩托车在下列区域范围内行驶:

(1)广州市区(含所指路段):东至黄埔区与增城区交界处;南至海珠区、黄埔区与番禺区交界处;西至荔湾区、白云区与佛山市交界处;北至北环高速公路(沙贝海至增槎路路口)、增槎路(北环高速公路路口至西槎路路口)、西槎路、石潭路、黄石西路、黄石东路、白云大道(黄石东路路口至同泰路路口)、同泰路、同宝路、沙太路(同宝路路口至中成路路口)、中成路、中元路、天源路(中元路以北)、广汕路(天源路路口至开创大道路口)、开创大道(广汕公路至广深高速公路路口)、广深高速公路(开创大道以东)。

(2)广州大学城区域内限制摩托车行驶的具体措施按照《关于广州大学城限制部分车辆行驶的通告》(穗公〔2015〕021号)执行。

二、全天24小时禁止外市籍摩托车不得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行驶。

三、除执行任务的军警用摩托车外,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四、本通告自二0一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16年12月18日

【答案】

位置 错误 改正
标题 回行词义不完整 “摩托车”不能回行断开,可放标题在第一行或者第二行
标题 文种使用错误 应将“通知”改为“通告”
发文字号 穗府规〔2016年〕第10号 穗府规〔2016年〕10号
正文第一行 语意不通 应在开头加上“为了”
正文第五行、第十一行 结构层次序号使用错误 应将“(1)”“(2)”修改为“1.”“2.”
正文第十二行 穗公〔2015〕021号 穗公〔2015〕21号
正文第十三行 “禁止”和“不得”矛盾 应将“不得”删除
正文第十五行 二0一七年一月一日 2017年1月1日
发文机关署名和印章 缺少署名和印章 应添加“广州市人民政府(章)
成文日期 2016年12月18日 2016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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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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