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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典常识之居住权

在公共基础知识考试中,新增的内容或者新修改的知识点一般的可考性都比较高。居住权作为民法典的新增内容,比较重要,且居住权的考察形式简单,多为识记型考察,故以下针对居住权的考点做简单概述,方便以后学习以及应对相关考试。

1.含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民法典》第366条)

2.居住权的设立: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但是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采登记生效主义)。

3.性质: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限制: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消灭:

(1)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2)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居住权人仅限于自然人,不包括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居住权人的必要家庭成员如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也享有居住权。)

6.居住权的特征总结:

(1)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2)居住权的客体: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3)居住权的目的:主要用于满足居住权的生活需要,所以原则上不包含“收益”权能,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369条);(4)居住权具有一定的专属性,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民法典》369条),但是可以抛弃。(5)设立居住权需要有效的法律行为,即有效的居住权合同或者遗嘱,且需要办理设立登记,登记时设立居住权。

示例:

【试题练习】(单选)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关于居住权表述正确的是:

A.小王和小丽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小丽将设立居住权的房子出租给老张

B.甲乙之间以口头方式订立居住

C.翠翠将自己的居住权转让给大强

D.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无偿设立居住权

【中公答案】D。解析: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A、C项错误;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故B项错误;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D项正确。故正确答案为D。

【考点点拨】本题考查的是《民法典》的新增内容居住权,大家备考时,需要重点掌握的是《民法典》当中有关于居住权的相关法条,并且可以适当结合相关试题进行识记。居住权考查的时候,主要以识记性考查为主,案例考察为辅。建议大家多做题,多记法条。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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