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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一扶2022公共基础知识民法典考点:物权

来源:中公三支一扶考试网   发布时间:2022-12-08 15: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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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在备考过程中属于特别常见的词汇,尤其是《民法典》正式生效实施后,用益物权新增居住权部分,物权更是备受关注。

关于物权,很多人最先看到的是定义,是指权利人对物直接支配或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抵押权。

物权所有权基本包含占有权限,使用权限,收益权限,处分权。其中处分权属于最基础的权利。对于租赁所得的物品,以及借用和的物品,使用者是无处分权的。在日常练习中,可能会遇有此类简单题目:

在物权所有权中,最基础的权利是()。

A. 占有权 B.使用权

B. 收益权 D.处分权

遇到此类题目,属于特别简单的基础性题目,可以直接判断为D选项。

物权的用益物权部分,包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地役权和新增的居住权。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最基础的备知识点,包含耕地,其承包期为30年;草地,承包期30年—50年;林地,承包期30年—70年。新增的居住权,可以使用合同或者遗嘱的方式订立,但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例如苏先生在临终前感念蔡女士的悉心照顾,用遗嘱为蔡女士设立居住权,但是该居住权取得需要在登记后才可取得。蔡女士取得居住权后可以在房屋内居住,但是不得将房屋出卖,其子女也不可继承居住权。

大家还可以用其他题目来练练手。

1.《民法典》新增居住权,其属于( )

A. 所有权 B.用益物权

C.担保物权 D.从物权

依据上述基础知识,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

2.老张利用合同在自由房屋上为王女设置居住权,并办理登记手续。关于该居住权说法正确的是( )

A. 王女士成年儿子可以与王女士共同享有居住权

B. 居住权取得一般为有偿形式

C. 王女士成年儿子在王女士去世后可以继承居住权

D. 王女士不可出卖该房屋

居住权设立对象是王女士,所以其成年儿子无法与其共同享有居住权。故A选项错误。居住权取得一般为无偿形式。故B选项错误。居住权享有者不可以出卖房屋,居住权不可以被继承。故C错误,D正确。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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