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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抵押权

抵押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物权,与我们的社会生活息息相关,也经常以案例的形式出现在各类事业单位的考试题目当中。今天就以本篇给各位梳理一下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此时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比如,现在很多人买房或者买车的时候,一下子拿不出来这么多的钱,就可以采用按揭的方式向银行借贷,过程中与银行之间签订抵押合同,将房子或者车子抵押给银行,约定到期未还款的,银行可以就房子或者车子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抵押权的特点

(一)抵押权的标的物无需转移占有,即无需交付。就上述案例而言,在抵押期间,房子是抵押人自己在居住,车子亦是抵押人自己在使用,只需定期给银行还贷款即可。

(二)抵押权的标的物既可以是动产,比如车子或者大型机械设备等,也可以是不动产,比如房子或者其他建筑物等。

但并非所有的物都可以抵押,根据《民法典》第399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不仅包括国有土地所有权,还包括集体土地的所有权,都禁止设定抵押)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集体土地作为农民基本的生活资料,其使用权一般不得设定抵押;但对于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无此限制,可以设定抵押权)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对此类公益设施一旦设定抵押权,可能导致公益目的无法实现,故不得设定抵押权)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对产生权属争议的此类财产,可能产生新的纠纷,影响抵押权的实现)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可导致抵押权无法正常流转,影响抵押权的实现)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抵押权的价值功能在于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财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那实践中能否直接约定到期欠银行的钱还不上就以房抵债或者以车抵债呢?

根据《民法典》第401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此条款被称为“流押条款”。据此条文可知,我国不支持流押条款的效力,若在物上设定抵押权,到期无法履行债务,只能就此物进行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抵押期间,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就上述案例而言,在抵押期间内,如果房子或者车子不想要了,可以转手卖给他人,此时抵押物所有权的转让不影响银行抵押权的实现。那具体该如何银行的抵押权呢?

根据《民法典》第406条第二款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此条是《民法典》对以往法条的修改,《民法典》生效之前,对于抵押人想要转让抵押财产的,需要提前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否则不可随意转让抵押财产,而《民法典》生效后,抵押财产可以不经抵押权人同意直接进行转让。

以上就是有关抵押权的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学习有所帮助。下面,我们通过一道例题来检验一下。

【试题练习】(多选)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财产中可以设定抵押权的是:

A.土地所有权

B.耕地使用权

C.公办学校的教学楼

D.抵押人所有的机器

【中公解析】BD。解析:《民法典》第 399 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 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由此可知,A选项为土地所有权,C选项为公益设施,民法禁止抵押,BD选项民法并未作出规定,故可以设定抵押权。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D。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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