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河北省事业单位招聘笔试联考(衡水考区)温馨提示公示
2026年度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联考(衡水考区)定于3月28日上午和3月29日上午举行,为确保考生顺利参加考试,温馨提示如下:
提示一:详细了解考试要求
请考生认真研读《考场规则》、《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特别是《笔试准考证》有关要求。
提示二:按要求准备证件材料
考生须携带有效期内二代居民身份证、打印的《笔试准考证》。请认真核对考点、考场和座位号,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
提示三:合理规划出行路线
由于本次笔试考点多、分布广,网上地图和导航可能与实际有所偏差,多数考点周边停车位有限,建议考生提前赴考点了解周边情况、规划路线,谨防因道路施工、交通拥堵、乘车困难、天气等状况影响考试;考试当天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影响,把握好到达考点时间。
提示四:提前到达考点
请考生提前到达考点,避免因考试当天人员拥挤延误考试。排队时保持距离,提前准备好相关证件,通行顺畅。避免走错考点、进错考场、坐错位置。
提示五:自觉遵守考试纪律
严格遵守考场各项要求。严禁将手机、计算器、智能眼镜、智能手表(环)、蓝牙耳机等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设备、文字资料带至座位。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禁止答题,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不得损毁试卷、答题卡;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不得继续答题。
提示六:试卷类型有所变化
试卷为两个考试科目的合订本。两个笔试科目连续进行考试,中间不间断。两个科目题本(试卷合订本)考试开始前发放,两科目答题卡分别发放。第一科考试时间截止后,收取第一科考试的答题卡;第二科考试时间截止后,收取第二科考试的答题卡及所有发放的资料。
综合管理类(A类)试卷合订本采用“变换卷”和“卷卡合一”相结合的方式印制,与A类《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科目配套的答题卡印制在试卷封底内页,请考生本人沿裁切线将答题卡小心撕下,注意保持答题卡的整洁。考生须在配套答题卡上作答,卷卡不一致将影响考试成绩。
根据考试题型的不同要求,参加《综合应用能力(C类)》考试的考生作答时可能需要直尺(应为无计算、存储或通信功能的普通直尺),请参加《综合应用能力(C类)》考试的考生携带以备使用。
提示七:考后迅速有序离场
按照监考人员的指令携带好随身物品和证件,迅速有序离开考场,不在考场附近逗留。
最后,衷心祝愿广大考生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考试时间及考点示意图
一、2026年度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联考(衡水考区)考试时间
笔试时间定于3月28日上午和3月29日上午,具体时间为:
2026年3月28日(星期六)
08:30--10:00职业能力倾向测验(A类)
10:00-12:00 综合应用能力(A类)
2026年3月29日(星期日)
8:30-10:00职业能力倾向测验(B、C、D、E类)
10:00-12:00综合应用能力(B、C、D、E类)
考场规则及考试相关法律法规
一、考场规则
1.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上。
2.开始考试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3.考生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开考后考生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4.除规定可携带的文具以外,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发现将上述各种设备带至座位,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5.试卷发放后,考生必须首先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用黑色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用2B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位置填涂,不得做其他标记;听统一铃声开始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6.考试各类别的试题均为两个科目的合订本,考试开始前发放,各科答题卡分别发放。第一科考试时间截止时,收取第一科答题卡,第二科考试截止后收取试题本和第二科答题卡。
7.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8.考生应严格按照试卷中的答题须知作答,未按要求作答的,按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9.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或为他人窥视提供便利。严禁抄袭。
10.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考生交卷时应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11.考生应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节选)
第六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相关规定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了具体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原标题:2026年度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联考(衡水考区)温馨提示
文章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XF55OtygqOy1fIYa8UHMA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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