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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考点——行政法律行为与行政事实行为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为规制行政关系,行使职权,具有行政法意义的行为。当然,行政行为也可以通俗理解为是行政主体作出的一种管理行为,而这种管理行为按照其是否具备法律效果为标准可以分为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为什么要掌握这种分类呢?因为这种分类在公务员考试中非常重要,考试中往往会给你设置四个选项,然后问哪一个属于行政法律行为。下面就为大家细致讲解一下这种分类。

行政法律行为顾名思义该行政行为是一种具备法律效果的行为,这里的法律效果是指行政行为可以为行政相对人设定、变更、消灭或者确认权利或义务的行为。我们把这句话拆分后可知行政法律行为可以分为1.设定权利或义务的行为。如公安机关为周某颁发驾照和对李某罚款,前者为周某设定开车权利,后者为李某设定缴纳罚款义务,故两者都是行政法律行为。2.变更权利或义务的行为。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A公司的经营年限从20年变更为10年以及发现B公司又有新的违法事实而对其增加罚款。前者变更了A公司的经营权利,后者变更了B公司的缴纳罚款义务。故两者也是行政法律行为。3.消灭权利或义务的行为。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A公司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为由对其吊销营业执照。,这里A公司的经营权会随着营业执照的吊销而被消灭。市场监督管理局对B公司罚款后,B公司破产清算导致无能力继续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剩余罚款予以免除,这里B公司缴纳罚款的义务随着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免除而归于消灭。故这些消灭行政相对人权利或义务的行为也是行政法律行为。4.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如民政局为甲男和乙女发放结婚证,甲乙的夫妻关系会随着结婚证的发放而被确定,进而甲乙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也会被确认下来。这种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还是行政法律行为。综上所述,行政法律行为必然会使得相对人的权利或义务受到影响,这种影响可以是权利义务出现设定、变更、消灭或确认。

如果说行政法律行为会使得相对人的权利或义务受到影响的话,那么行政事实行为则不会使得相对人的权利或义务受到影响。如台风来临,区政府和区应急管理部门发布通知:建议本区市民不要外出。由于该通知只是建议市民不要外出,而不是强制市民不要外出,所以,相对人的自由权并未受到任何影响,这种就是行政事实行为。当然,上述案例只是行政事实行为的其中一种分类,这种分类叫建议性事实行为。除了建议性事实行为之外还有补充性事实行为和衍生性事实行为。补充性事实行为是指该行为是对行政法律行为之后的一种补充。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没收物品之后的保管或销毁。衍生性事实行为是指该行为是从行政法律行为中衍生出来的行为。如城管执法中打人的行为。上述三种均是行政事实行为。

以上就是对两种行政行为的介绍,作为一组相对应的分类,区分两者的关键还是要看行政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果,即相对人的权益会不会受到行政行为的影响,会则是行政法律行为,不会则是行政事实行为。

例题示范

(单选)下列属于行政法律行为的是:

A.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销毁没收的物品

B.城管局雇佣外部人员修理办公设备

C.交警安装交通标志

D.财政局审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

【答案】D。中公解析:D项,会计师事务所之所以能够有权设立,是因为财政局审批。故审批行为为会计师事务所设立了成立的权利,具备法律效果,从而属于行政法律行为。A项,由于销毁的物品已经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该物品也已经与相对人无任何关系,所以不管没收之后如何处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均不受任何影响,所以是行政事实行为。属于补充性事实行为。B项属于民事行为。因为城管局雇佣外部人员修理设备是以民事交易为目的,而不是以管理为目的。故更不可能属于行政法律行为。C项,交警安装交通标志是履行出行安全的职责,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不会受到该行为的影响,故不是行政法律行为。所以答案为D。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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