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甘肃省三支一扶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常见罪名
1.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1)使用的暴力、胁迫手段,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
(2)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3)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罪。
2.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盗窃罪的既遂、未遂判断: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对于财物的控制时,认定盗窃既遂。
3.贪污罪
(1)概念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2)主体
①国家工作人员;②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3)认定
①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②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4.挪用公款罪
(1)概念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2)主体: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3)挪用公款的三种类型
①挪用公款供个人或他人进行走私、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②挪用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③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5.受贿罪
(1)概念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3)“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也包括不正当利益。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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