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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法检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论述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刑法总则部分一个重要内容,也是招警考试中常考的知识点,在一个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想实现某种犯罪目标,会经过不同的犯罪阶段,在不同阶段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有可能导致犯罪行为没有按照他想发生的结果走下去,因此就会有不同的犯罪形态,我们来一一探讨。

首先,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未着手的犯罪形态。比如练习,调查,跟踪踩点等等都是一些准备行为。也就是说,在犯罪的准备阶段,才会有犯罪预备。比如张三杀李四,虽然张三准备特别充分,但是结果并没有着手,即李四并没有死亡,因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也就是说,并不是张三不想杀李四,而是客观条件所迫,他不能再继续实施杀李四的行为,这个意志以外的原因,我们把它叫做“外因”。比较常见的一些外因有1.被害人的物质障碍。2.行为人自身的原因。3.环境、时机的不利。这一些是考试比较常出现的原因,虽然没有达到张三预想的结果,但是张三的准备行为也有一定程度的危害性,也需要惩罚,由于犯罪预备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在处罚时用词就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毕竟行为未着手,那就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其次,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形态。如何区分预备与未遂呢?就看是否着手,着手的标准是行为对法益有没有带来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比如练习枪法程度不具备,开枪程度就具备。虽然张三这次动了手了,但是结果同样也是没有得逞,也即李四还没有死亡。同样也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这个原因跟犯罪预备的原因是一样的,无非就是两者的阶段不同,前面提到的是在准备阶段,而这里是在实行阶段,由于外因导致结果未得逞。比如张三向李四开了枪,李四身手矫捷,躲了过去等等。那我们就会发现,未得逞并不是张三不想杀李四,而是客观所迫,张三不能再杀李四,因此,犯罪未遂用弗兰克公式表示叫做“欲达目的而不能”,虽然李四没有死,但是张三的行为严重危及李四的生命安全,因此,我们也要处罚该行为。同样的犯罪未遂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在处罚时用词就是可以而不是应当,行为已经着手就不能再免除,所以法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后,前面的形态都是外在因素所迫导致结果未实现,但同时也有可能张三自己不想再杀害李四,主动放弃犯罪,所以就会有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犯罪形态。这里所说的犯罪过程中,不仅包括准备阶段,同时也包括实行阶段,也就是说,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张三都可能会产生放弃犯罪的念头,都可能出现犯罪中止。我们会发现,犯罪中止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内的原因导致结果未实现的,含义部分提到的“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说明犯罪中止具有自动性,也即“内因”,因此,犯罪中止用弗兰克公式表述叫做“能达目的而不欲”。同时,一个犯罪只可能会有一个形态,形态之间是相互排斥的,所以张三如果想构成犯罪中止,那李四死亡的结果就不能出现,因此,中止还具有一个有效性。虽然犯罪中止是内因,但是毕竟张三的行为对李四也会有一定的危险性,我们还是要处罚。既然是内因,在处罚时,用词就是应当而不是可以,如果行为没有带来损害,就免除处罚,如果带来损害,就减轻处罚。

这是对知识点本身的阐述,知道了形态有哪些之后,要看在考试中如何解题,这里有一个解题小技巧,形态题目三步走:1.结果是否实现--实现:既遂。未实现:2.结果为什么未实现--内因:中止。外因:3.行为停在哪个阶段--准备阶段:犯罪预备;实行阶段:犯罪未遂。我们来看一下这个技巧,在做题时如何应用:

【试题练习】(单选)张三晚上潜入单位盗窃,意图撬开保险柜拿钱,撬了半天撬不开,只能放弃,悄悄溜回家,问:张三属于什么犯罪形态?

A犯罪既遂 B犯罪预备 C犯罪未遂 D犯罪中止

【中公答案】C。解析:第一步:盗窃罪的既遂标准是“失控加控制说”,被害人丧失对财物的控制或者行为人控制了财物时才既遂,而题中张三在单位撬锁撬半天撬不开,结果没有实现;第二步:没实现盗窃的结果是因为撬不开,撬不开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第三步:张三已经潜入单位内部在保险柜前撬锁,行为已经造成了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已经着手,所以是实行阶段的犯罪未遂。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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