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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甘肃省三支一扶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七)

【知识点八】侵权责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2.教育机构责任的承担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损害的学校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 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此时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损害的学校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 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此时教育机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3)第三人伤害学生的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 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 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产品责任由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产品缺陷致人损害,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4.环境污染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以污染者主观上存在过错为条件,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损害事实是由该污染行为引起的,污染者就应当承担责任。

5.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承担

(1)对于一般主体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 78 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2)对于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 81 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6.物件损害责任的承担

(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 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 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 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3)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4)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6)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 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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