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逼婚案引发的婚姻思考
90后姑娘周某在母亲的安排下与付某相亲,周母非常希望二人结婚,但周某并不喜欢付某,拒绝交往。不料母亲以死相逼,周某无奈妥协。婚后一年期间,两人从未有过夫妻生活,但周母仍不准周某离婚,周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其与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母的行为严重干涉周某的婚姻自由,构成胁迫。遂判决撤销原告周某与被告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
这个故事中的姑娘周某被逼婚的遭遇值得同情,其敢于起诉的勇气值得称赞。那么由此不禁也引发了我们的思考,婚姻这个人生大事,对于我们来说当然是非常之重要的,故事中的周某是遭遇了胁迫导致婚姻被撤销,那还有没有其他情形也会导致婚姻的效力出问题呢?到底什么样的婚姻才是受到《民法典》保护的、合法有效的婚姻呢?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结婚的相关知识点。
结婚的条件有二,一是形式上需要进行婚姻登记。即只需要去民政局登记后,即使没有举办婚礼也不影响婚姻的合法效力。二是实质上的条件,指结婚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
2.符合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符合一夫一妻制;
4.非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如果违反了上述条件,婚姻的效力自然会受到影响,而有瑕疵的婚姻又可分为以下两类:
1.可撤销的婚姻: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2.无效婚姻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达到法定婚龄。
本文开篇的姑娘周某,就属于受胁迫结婚的情形,可以自胁迫行为中止之日起1年内撤销该婚姻。而无效的婚姻又该如何呢?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综上,一个婚姻想要有效,必须满足形式上的登记要件,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并且同时满足实质上的要件,以上就是婚姻有关的知识点。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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