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一般自首、特别自首、坦白、立功的区分
最近几年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法律板块当中,刑法仍属于考点频率较高的部分。在我们要学习刑法的知识当中,刑罚问题就是一个我们“最熟悉的陌生人”,它和我们的生活贴近,常常出现在影视剧和法制节目当中,但我们大多数人对它却缺少最直接准确的了解。所以中公教育接下来就使用表格的形式给大家介绍一下刑罚中的自首、坦白和立功之间最简单的区分方法。
【试题练习】(单选)
下列哪一选项成立自首?
A.甲挪用公款后主动向单位领导承认了全部犯罪事实,并请求单位领导不要将自己移送司法机关
B.乙涉嫌贪污被检察院讯问时,如实供述将该笔公款分给了国有单位职工,辩称其行为不是贪污
C.丙参与共同盗窃后,主动投案并供述其参与盗窃的具体情况。后查明,系因分赃太少、得知举报有奖才投案
D.丁因纠纷致程某轻伤后,报警说自己伤人了。报警后见程某举拳冲过来,丁以暴力致其死亡,并逃离现场
【中公答案】C。解析:A项: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于犯罪之后,被动归案之前,自行投于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所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候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司法机关的审理和裁判的行为。在A选项中,甲请求单位领导不要将自己移送司法机关,不愿意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这不符合自动投案的要件,不成立自首。
B项:根据司法解释,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在B选项中,乙已经被检察院讯问,其交代的是检察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故不成立自首。
C项:自动投案不要求行为人出于特定的动机与目的,或者说,无论动机如何,只要是基于本人意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即属于自动投案。在C选项中,参与盗窃的丙因分赃太少、得知举报有奖才投案,并主动投案并供述其参与盗窃的具体情况,成立自首。
D项:丁虽然报警说自己伤人,但是,在报警之后再次实施新的犯罪(丁的行为起码属于应负刑事责任的防卫过当),并且逃离现场,未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故丁的行为不成立自首。故本题答案为C。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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