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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法律救济的途径是指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救济的渠道和方式。法律救济的渠道有四种:行政渠道、司法渠道、仲裁渠道和调解渠道。

1.行政渠道

教育行政救济渠道主要有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行政救济是教育法律救济的主要方式。

(1)教育行政申诉,是指学校的教师和学生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影响其利益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依法行使申诉权,向法定的国家机关声明不服、申诉理由、请求复查或重新处理的一项法律制度。

(2)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机关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该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3)教育行政赔偿,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依照《国家赔偿法》由国家给予的赔偿。行政赔偿在《行政诉讼法》上又称“行政侵权赔偿”。

2.司法渠道

司法渠道又称诉讼渠道,是指相对人就特定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救济。诉讼可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类。

3.仲裁渠道

仲裁渠道是指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关的第三者审理,由其作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以解决纠纷的一种非诉讼方式。仲裁也是一种常用的救济渠道,常见的主要有人事仲裁制度、劳动仲裁制度、民商事仲裁三种类型。

(1)人事仲裁制度

人事仲裁制度是由1997年人事部颁发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所确定的一种救济制度,主要用于解决我国在人才使用、流动过程中发生的人事争议。

(2)劳动仲裁制度

劳动仲裁是根据《劳动法》及《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确立的一种制度,有人认为它是一种独立的行政司法制度。

(3)民商事仲裁

仲裁是根据双方的意愿,由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议,依据事实做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做出裁决的活动。值得注意的是,仲裁渠道与行政、司法渠道不同。行政、司法救济是由国家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实施的,仲裁则没有国家机关的参与,仲裁是民间性而非政府性的。

4.调解渠道

调解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后,由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群众调解组织,从众排解疏导,说服当事人互相谅解,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解决纠纷的活动。调解有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民间调解三种形式。

例题:

1.我国《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该条款包含的教育法律救济方式有( )。

A.行政、诉讼 B.仲裁、调解 C.行政、仲裁 D.诉讼、调解

【答案】A。

2.教育法律救济的主要方式是( )。

A.行政渠道 B.司法渠道 C.仲裁渠道 D.调解渠道

【答案】A。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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