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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法检考试练习题题库:法律基础知识模拟习题(5.31)

甲公司从乙公司采购10袋菊花茶,约定:“在乙公司交付菊花茶后,甲公司应付货款10万元。”丙公司提供担保函:“若甲公司不依约付款,则由丙公司代为支付。”乙公司交付的菊花茶中有2袋经过硫磺熏蒸,无法饮用,价值2万元。乙公司要求甲公司付款未果,便要求丙公司付款10万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多选题)

A.如丙公司知情并向乙公司付款10万元,则丙公司只能向甲公司追偿8万元

B.如丙公司不知情并向乙公司付款10万元,则乙公司会构成不当得利

C.如甲公司付款债务诉讼时效已过,丙公司仍向乙公司付款8万元,则丙公司不得向甲公司追偿

D.如丙公司放弃对乙公司享有的先诉抗辩权,仍向乙公司付款8万元,则丙公司不得向甲公司追偿

参考答案

【考点】担保的效力范围

【答案】ABC

解析:《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因此,甲公司有权拒绝支付价款中的2万元。《担保法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人自行履行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因此,若丙公司知情并向乙公司付款10万元,则其只能向甲公司追偿8万元。A项正确,当选。

若丙公司不知情并向乙公司付款10万元,其中的两万元构成“非债清偿”,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乙公司会构成不当得利。B项正确,当选。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或者提供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若甲公司付款债务诉讼时效已过,丙公司仍向乙公司付款8万元的,不得追偿。C项正确,当选。

《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般的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责任”。一般的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人承担责任的,为一般”。题目中丙公司提供担保函:“若甲公司不依约付款,则由丙公司代为支付。”可以认定丙公司为一般人。但是我国法律中目前没有关于一般人放弃先诉抗辩权即放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BC。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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