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法检考试练习题题库:法律基础知识模拟习题(4.25)
甲乙双方拟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1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乙在签字之前,要求甲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丙应甲要求同意担保,并在借款合同人一栏签字,期间为1年。甲将有担保签字的借款合同交给乙。乙要求从11万元中预先扣除1万元利息,同时将借款期限和期间均延长为2年。甲应允,双方签字,乙依约将10万元交付给甲。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单选题)
A.丙的期间为1年
B.丙无须承担责任
C.丙应承担连带责任
D.丙应对10万元本息承担责任
参考答案
【考点】的成立
【答案】B。解析:《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是指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合同的当事人为人与债权人,合同自人与债权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时成立。债务人位于合同之外,债务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可能为委托合同、赠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但均为合同之外的法律关系,债务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本题中,债权人为乙,人为丙,须乙、丙经过要约与承诺过程,并就合同的主要条款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才能成立。《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丙预先在拟定的借款合同上以人身份签字,可视为对乙发出的订立合同的要约,乙面对的是两个生效的要约:甲借款的要约和丙提供的要约。但乙在对丙的要约予以承诺时,单方面变更了作为实质性内容的履行期限、期间、主债权数额等条款,且未经丙同意,故乙的签字行为不能视为对丙发出合同要约的承诺,丙与乙之间的合同尚未成立,丙无须承担责任。B项正确,当选。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人书面同意的,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但该条规定的适用以合同已经成立为前提条件。A、C、D三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B。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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