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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法检考试练习题题库:法律基础知识模拟习题(3.31)

熊猫公司是互联网公司,1998年创作“MM熊猫”系列美术作品并将其用作该网站商标,但并未注册。2008年12月,有为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音箱(迷你熊猫型)”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授权。2011年3月,熊猫公司发现有为公司销售的MM迷你音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单选题)

A.有为公司是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其制造、销售MM迷你音响的行为不侵权

B.有为公司可以基于其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而禁止熊猫公司继续使用未注册的商标

C.熊猫公司应向法院提起有为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之诉

D.熊猫公司可以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有为公司的外观设计无效

参考答案

【考点】外观设计专利不可侵犯在先权利;专利的无效宣告

【难度】★

【答案】D

解析:《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至三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有为公司的外观设计于2008年12月申请,熊猫公司于1998年就已经享有该熊猫形象的著作权,因此该外观设计专利不应当被授予,有为公司的行为侵犯熊猫公司的著作权。熊猫公司由于并未注册商标,也不属于驰名商标,因此不享有商标权。综上,有为公司侵犯熊猫公司的著作权,其也无权禁止熊猫公司使用该商标。A、B两项错误,不当选。

《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据此,专利的无效宣告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C项错误,不当选。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D。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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