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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债的发生之无因管理

民法是事业单位的考试中经常会考查到的基本学科,一般在选择题中通过案例形式考查大家,部分知识点考查法条原文,这就要求大家在学习过程中除了记忆以外,还要对其进行深入理解,特别民法的债权知识是一大重难点。例如债产生的原因之无因管理掌握起来比较困难,除了概念理解的难度外,其构成要件的引申点也较多。今天就借着例题来给大家分析这一知识点。

一、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也可以请求受益人对其因管理受到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试题】(单选)独生子甲常年外出打工,孤身一人在家的甲母突发急病住院,邻居乙将甲母送到医院,并垫付了医药费,乙与甲之间由此形成的债权关系是( )。

A.合同之债

B.不当得利之债

C.无因管理之债

D.侵权行为之债

【中公答案】C。

【中公解析】合同之债是指双方合意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题干信息并没有涉及合同,所以A项不选。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自己财产增加,他人财产受损。邻居乙是自愿垫付医药费,同时,邻居乙是可以向甲索要垫付的医药费,因此邻居乙并没有损失,所以B不选。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邻居乙并没有照顾甲母的义务,但邻居乙为了保护甲母的利益而自愿将甲母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并垫付医药费,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所以C项正确。侵权行为之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邻居乙并没有侵害甲母的权利,所以D项不选。故本题答案为C。

二、考点分析

无因管理在实践中可理解为做好人好事,只不过在法律概念上要满足一定的构成要件,一般在选择题中通过案例形式来考查大家,例如通过案例让大家分析不同情形下是否构成无因管理。或者进一步考查大家在管理的过程中产生不同类型的费用该如何处理。

1.构成要件

我们一般把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分为三个部分,下面首先来给大家分析一下:

(1)前提条件: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法定的义务就是法律明确规定大家要履行的义务,比如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约定的义务就是双方提前约定好要为对方做的事。如果两项义务都没有,那么前提条件就满足了。

(2)主观条件: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我们为什么要做无因管理这样的好人好事呢?主观目的就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可以是帮助他人减少损失,也可以是帮助他人增加利益。但是要注意不能违背受助人的意愿,如果受助人明确拒绝后还继续实施那么条件就不满足,同时还有最后一点要注意的是这个受助人必须是特定的对象,不能不特定的多数人(也就是所有可能的人),不然无法形成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3)客观条件:自愿管理他人事物。救助人真的已经实施了帮助行为,并且是自愿实施的。

三个条件如果全部满足,那么就可以构成无因管理了,注意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2.无因管理中的费用

那么在实施无因管理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哪些可以找受助人索要,并且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一般有两种情况:一个是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这个费用可以要求受助人偿还(注意如果选项描述成补偿,说法错误);另一个是因管理受到的损失,可以要求受助人给予适当补偿(只能描述成补偿,其他说法错误)。

最后还有一个补充知识点:既然帮助了他人,那能否找受助人索要报酬呢?这个我们称之为“报酬请求权”。注意,救助人可以提出自己的主张,但是受助人可以拒绝,因为是救助人自愿实施的行为,救助人索要报酬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因此救助人不享有报酬请求权。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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