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之绑架罪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以案例形式来考查刑法部分的知识点是较为常见的,这就要求同学们掌握刑法分论里常见的具体罪名,今天我们来学习刑法分论部分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绑架罪。
一、法条再现:《刑法》第239条
【绑架罪】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绑架罪的概念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三、绑架罪的犯罪构成
(一)本罪的客体是被绑架人在本来生活状态下的行动自由以及生命、身体安全。与财产无关,也与监护人的权利无关。
行为人只要完成了绑架他人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不论其勒索财物的目的是否达到,都是绑架罪的既遂。
(二)监护人绑架被监护人的,也成立本罪。
本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者以实力控制他人。不要求使被害人离开原场所。对缺乏或者丧失行动能力的被害人,采用偷盗、运送等方法使其处于行为人或第三人实力支配下的,也成立本罪。
(三)本罪的主观方面除了故意外,还要求具有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的意思,以及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这种意思或目的存在于绑架行为时即可,不需要客观上确实引起了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担忧,也不要求已经满足了行为人的不法要求。利用对被绑架人安危的担忧时,这里的“安危”包括利用合法行为造成的 “危险”。
四、绑架罪的认定
(一)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不认定为绑架罪。
(二)罪数处理
1、犯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只认定为绑架罪。这属于结合犯,不再以普通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适用该规定时,不要求绑架已经既遂。
2、出于其他目的、动机实力控制他人后,产生勒索意图的,以绑架罪论处。
(三)已满12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绑架行为的不认定为犯罪;过失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也不认定为犯罪;故意杀害被绑架人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被绑架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但不认定为绑架罪。
【判断题】 甲持刀将乙逼入山中,让乙通知其母送钱赎人。乙担心其母心脏病发作,遂谎称开车撞人,需付5 万元治疗费,其母信以为真打款5万。甲构成抢劫罪。
【中公解析】 错误。抢劫罪要求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当场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当场取得财物,强调当场性,也即向本人索要财物;本题中行为人甲虽压制了乙的反抗,却是向不在同一时空的乙母索要财物,不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回归题干,虽然乙的母亲不知道乙被绑架的事实,但甲在实施绑架行为时已经具有了利用乙母亲担忧的意思,成立绑架罪。故本题答案为错误。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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