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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如何区别公务员法中的处分与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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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分与政务处分二者仅有两字之差,它们都是对职务违法行为的一种惩罚措施,是反腐倡廉的重要。而且它们的处分种类一样,都是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与开除。那么二者究竟有什么区别呢?今天中公教育带大家一起来找一找处分与政务处分的不同点。

  一、二者的依据不同

  处分作出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而政务处分作出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二、对象不同

  (一)处分的对象是公务员,即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二)政务处分的对象是公职人员,范围更广,包含:

  (1)公务员及参公管理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如村委会主任;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三、作出决定的机关不同

  处分的决定机关是公务员的任免机关、单位;而政务处分的决定机关为国家监察委员会。

  四、救济途径不同

  (一)对被处分事项不服的,公务员可以依法提出复核、申诉。即:

  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内向处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亦可不经复核,自知道该处分之日起30内直接提出申诉:

  (二)对政务处分不服的,公职人员可以依法提出复审、复核。即:

  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那么,如果公职人员出现了职务违法行为,能否对其同时给予处分与政务处分呢?答案是否定的。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职务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契合了“一事不二罚”的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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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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