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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一扶公基备考法律知识:关于继承的那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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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中,继承无疑是一块经常考察的要点,加之《民法典》修改更加重了这一部分的考察力度,中公教育小编今天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这一部分在考试中如何考察。

一、总体概述

继承分为两大部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顾名思义就是法律直接规定的,而遗嘱继承是指在存在合法有效的遗嘱基础上,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而进行设定的。民法最讲究的是“意思自治”,因此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法定继承只有在当事人没有设立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二、法定继承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定继承分为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第一顺序包含父母、配偶、子女。第二顺序包含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之所以分这样的顺序是因为第一顺序排斥第二顺序,就是说第二顺序的人只有当完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才能享有继承权;另外,同一顺序的继承人所划分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比如存在90万个人遗产,配偶30万,儿子30万,女儿30万,如果继承人中存在一些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未成年人,可以适当多分得部分遗产。其中对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当中的子女,包含以下人群: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私生子”,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而父母也是包括养父母和继父母在内的。这是为了更好的这些人的权益,使得他们都能够因为拥有继承权获得一定的生活补助。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生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照顾方面给予了主要辅助。中国传统“百善孝为先”,这种尽到主要赡养义务能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也是对这种传统美德的回应,是道德对法律的一种渗透。

三、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主要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打印遗嘱,口头遗嘱。其中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是本次《民法典》修改时新增加的两种遗嘱形式。除了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外,均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这也是为了遗嘱能够真正顺应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另外对于口头遗嘱必须在紧急情况下才能设立,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例题】(单选)张家有甲、乙、丙三兄弟,甲幼年时被送给赵某作养子。甲结婚时,赵某为其购买了新房,后因失火导致该房屋被烧毁。甲的生母就将其住房腾出一间让甲夫妇及赵某居住。不久,甲的生母病故,对于甲的生母的遗产,有继承权的是:

A.乙和丙

B.甲、乙和丙

C.乙、丙和赵某

D.甲、乙、丙和赵某

【答案】A。解析: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民法典》第1111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即被送养的子女与生父母不再互相享有继承权。本题中,张家有甲乙丙三兄弟,甲从小被送给赵某做养子,故甲对其生母没有继承权,可以继承遗产的是乙、丙。故本题答案为A。

以上就是我们关于继承当中关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内容的介绍,继承作为事业单位考试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考点,需要广大考生在备考时重点关注,对于这种更新修改的内容,更值得我们在学习时进行重点记忆。最后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帮助各位,也祝愿各位能够在2021年实现自己的目标。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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