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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一扶公基备考法律知识:夫妻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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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民个人财产的增加,一般在结婚时会购置房产以及其他财产价值比较大的动产。伴随着社会思想的解放,不少人的婚姻观念发生了变化,对于很多“80后”“90后”而言更加追求婚姻自由,社会的离婚率也变高了,一旦离婚就会涉及到夫妻财产分割问题。法律对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也会反过来影响社会的结婚率和离婚率。故下文借此梳理现行法律中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规定。

一、民法典中关于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及修改变化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条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解决对于夫妻财产没有约定的情况如何认定,通过列举式的形式把婚后取得的主要收入加以说明。但是现在生活中获得收入的来源越来越多,所以就会有一些由于在立法的时候没有列举进来,导致在分割时无法当成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此次民法典婚姻篇在这条法条第一项中增加了劳务报酬,第二项里增加了投资的收益,体现了立法的与时俱进。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本条是关于夫妻一方财产的规定,基本与原来婚姻法保持一致,但是其中的第二项中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改为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原来的规定将其限制在医药费和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但是因身体受到的损害的赔偿费用种类有多,比如还有误工费,营养费等,故本次法条将其修改后更加合理。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本条是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可以对于婚前以及婚后财产进行约定,有约定的按约定。

二、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相关规定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增值部分基于一方个人财产投资在婚后取得的收益,这种收益法律也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020年12月30日,院在《民法典》生效前出台了七份司法解释,针对婚姻法家庭编部分共出台了91条司法解释,其中一条就是删除《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对于全款出资且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仍然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的规定,认定房屋系父母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应当认定为子女的个人财产。关于“子女登记结婚前,父母出资购房,视为对自己子女单方的赠与”这一点的规定和之前婚姻法司法解释是一致的。

但是,对于子女登记结婚后,父母出资如何认定则修改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对于部分出资的情形,可以按照院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的观点确认份额“对于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夫妻双方支付剩余款项,所有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基于该不动产属于婚后所得且夫妻另一方参与支付剩余款项,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司法实践中一人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如果房屋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房屋算是个人财产的转化,算是个人财产如果房屋只是支付了全部首付款,房屋按个人财产处理;只不过房屋尚未偿还的部分以及房屋增值价值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共同共有房屋落在双方名下或是对方名下房屋算是共同财产,实际算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房屋产权。

三、中公解析: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有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下列选项能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是:

A.甲婚前继承父母的一套房屋,婚后甲乙共同居住使用

B.甲婚前接受了父母为其购置的婚房一套

C.甲、乙结婚时约定婚后财产分别所有,甲婚后所取得的工资

D.甲婚前有个人存款20万元,婚后用于投资,当年取得收益的4万元

【答案】D。解析:我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AB选项属于婚前财产,C选项属于约定夫妻财产,也是各自所有。D选项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的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得的物资利益,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故本题答案为D。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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