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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科尔伯格的三水平六阶段理论

阶段5:社会契约为定向。在前一阶段,个人持严格维持法律与秩序的态度,刻板地遵守法律与社会秩序。而在本阶段,个体开始认识到,法律或习俗的道德规范仅仅是一种社会契约,是由大家商定的,个人看待法律较为灵活,也可以因大多数人的要求而改变。如他对海因茨的行为表示同情,并愿出庭为其辩护,请求减刑。有的发问:法律允许老板不顾人的死活赚钱,对吗?他们认为自己对社会负有某种道义职责,对于社会上的其他成员也同样负有道义上的责任。

阶段6:以普遍的伦理原则为定向。这个阶段儿童有某种抽象的、超越某些刻板的法律条文的、较确定的概念。但是在进行道德行为判断时,并不仅仅受制于这些较明确的法律条文,而是以人生的价值观念为导向,既考虑到适合法律的道德准则,又考虑到未成文的有普遍意义的道德准则。如,他们对海因茨的行为表示赞许,以为这是对允许药店老板牟取暴利的一种反抗。人的生命比财产更宝贵,为了救人危难,甘愿蒙受屈辱和惩罚的行为是高尚的。

柯尔伯格根据自己的大量研究,得出结论:0~9岁儿童属前世俗水平;9~15岁,多属习俗水平;16岁以后,一部分人向后习俗水平发展,但达到的人数很少。柯尔伯格认为,这种发展的顺序是由低级阶段依次向高级阶段发展的,这种顺序不能超越,具有不可逆性。一个人的智慧发展与其道德认识发展是密切相关的,但却不是同步的。所以科尔伯格主张,必须使学生认知上的成熟达到能在原则上进行推理的水平。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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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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