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民法之“继承”篇
一、法定继承
概念: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根据法律确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1.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需要重点把握,考试过程中会直接考察继承顺序,也会通过案例的方式让我们选择谁有继承权。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注意两个点:①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即私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继承顺序的效力。(此处考察方式为将第一顺位和第二顺位的继承人混合,让考生选择继承人)
(1)第一顺位排斥第二顺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
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同一顺位地位平等: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二、遗嘱继承
1.概念(理解即可)
遗嘱继承,是指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被继承人
遗产的法律制度。
2.遗嘱形式(需要重点掌握遗嘱继承的种类以及遗嘱继承的效力,同时掌握哪些遗嘱需要见证人)
①公证遗嘱: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认可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书面遗嘱(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公证遗嘱效力)
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制作的遗嘱(需签名,注明年、月、日)
③代书遗嘱: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而制作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④录音遗嘱:以录音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⑤口头遗嘱:由遗嘱人口头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注意: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总结:
1.有数份遗嘱的情况下,公证遗嘱效力
2.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需要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3.注意:民法典对继承做了相应的修改:第一,存在数份遗嘱的情况下以最后立的遗嘱为准。第二,增加了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两种形式,也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但是民法典尚未生效,考试中如果题干中没有出现民法典的字样,则仍以继承法的规定为准。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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