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无因管理
近几年,老人摔倒到底该不该“扶”成为一个社会热点问题。人们常常将其认定为一个道德问题,但其实,在“扶起来”后,往往还涉及到不少法律问题。今天,我们就从民法的角度分析一下此部分涉及到的一个重点法律问题——无因管理。在考试中,无因管理作为常考点,经常以小案例的形式出现。
考点:无因管理
一、什么是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属于债的发生原因其中的一种。学习无因管理,我们首先要了解它的定义。无因管理一般包含以下三个要件:
1.前提条件:行为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2.主观条件: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
3.客观条件:行为人系自愿管理他人事务
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就构成了“无因管理之债”;其中,管理他人事务的我们称之为“管理人”,事务被他人管理的我们称之为“本人”。
二、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有几种?
1. 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利息
2. 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
易错点提示:此部分中,最容易出现混淆的点就是管理人是否有权向本人要求一定数额的报酬。要注意,由于无因管理系自愿的行为,因此无因管理之债形成后,管理人是不得向本人要求报酬的。此部分在考试时经常作为题目选项出现,因此同学们要重点进行记忆。
三、无因管理中的不当管理
在无因管理的过程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管理人在管理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当管理”。何为不当管理?其要件一般为以下两点:
1.满足“无因管理”的全部要件
2.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
以一例释之,张三到图书馆借书时将自行车停在图书馆门口,看车处的李四担心张三的自行车被窃,就将其自行车推到车棚中。后来,李四在看车时睡着,导致张三的自行车被小偷偷走。在以上案例中,李四为了避免张三财产权受侵害,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形下,自愿为张三看管自行车。但在看管的过程中,却因存在不当管理导致张三的自行车被偷走。这就是无因管理中的“不当管理”。
法律后果:不当管理产生后,如对本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管理人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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