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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直试题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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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直笔试于2019年1月5日结束,其中法律的大部分考点都是比较常规的。今天我们来带大家看一下今年省直中出现的关于民法总则的知识点。

【回顾】上午场

38、甲经常搞不清楚自己的“生日”:他母亲记得儿子是3月29日晚出生,而医院的接生记录簿上记?的是3月30日凌晨,人事档案中记载的是3月31日,户口簿上记载的却又是4月1日。依照民法通则,甲的出生时间应以哪个日期为准

A.3月29日

B、3月30日

C.3月31日

D.4月1日

38. 【答案】D。解析:这道题大家要注意。这道题想要考察的是民法通则的规定。我们现在使用的民法总则在2018年10月生效。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但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意见》第一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故本题答案为D。

【回顾】下午场

38.2015年6月17日于某所乘的客轮触礁沉没,生死不明。于某的利害关系人若申请宣告于某死亡,最早应是哪一天才能向法院提出申请?

A.2015年6月17日

B.2016年6月17日

C.2017年6月17日

D.2018年6月17日

38.【答案】C。

解析: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本题中于某因意外事件生死不明但是没有被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

故本题答案为C。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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