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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中央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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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们之前了解完了全人大和全人常,那大家还记得他们是我们国家的什么机关吗?——对,是我们国家的权力机关,而我们的权力机关向下还产生了很多国家机关,所以我们今天就来了解这些国家机关——包括国家主席、国务院、监察机关。(这一章非常喜欢原文考察,同时大家在学习的时候的时候还要重点掌握各个国家机关的重要职权,这也是考试常考察的地方,比如问大家:国家主席的任职资格?任职期限?各个国家机关的职权?尤其是国务院的重要职权,可能会混合其他国家机关的职权来混合考察大家。

一、国家主席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对内对外代表国家。国家主席是我国的国家元首。

(二)任职资格: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四十五周岁、我国公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5年,没有连续任届的限制)。(考试:国家主席是一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错)

(四)重要职权:

1.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法律不公布不生效;人常决定特赦-主席发布特赦令)

2.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全人大、全人常决定——主席任免)

3.外交权;(习近平代表我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

4.荣典权。(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二、国务院

(一)国务院是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二)重要职权:

1.立法权。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重大事项决定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即界线问题,从这移到那儿),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建立、设置)和区域划分;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口诀:全人大特省建(全人大批准特别行政区、省的设立、建置);乡镇一切省政府;(乡的区域划分和建置);其他全归国务院(省区域划分、市县的区域划分和建置)

三、监察机关

这是18年宪法新增内容,考察几率挺大——监察机关由权力机关产生,受其监督、对它负责,从属关系(考试说领导关系是不对的)

(一)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监察机关。(混淆项:检察院——法律监督机关;法院——审判机关)

(二)组成和任期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全人大选),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主任提请,全人常决定)。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5年)。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组织和职权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监察法)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考试:监察委上下级关系:领导;检察院上下级:领导;法院上下级:监督关系。)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例如:发现犯罪移送检察院,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判。(考试:相互监督——错;执法部门改安机关——错,因为执法部门除了公安机关还包括工商、税务、农务等其他机关)

以上就是中央国家机关的内容,在考试复习中大家还需熟练掌握。

(责任编辑:徐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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