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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监察法的重点内容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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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反腐工作的深入,对于宪法予以修改,增加监察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并出台《监察法》。根据《宪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是监察机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根据《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一、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二、监察机关的监察手段

现监察委具体如何监督?监察法提出,监察机关的职责包括监督、调查、处置三项具体权能。监督是指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查是指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处置包括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留置”取代“两规”的备受关注。监察法提出,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等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监察法还提出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留置调查并不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反腐败针对的职务犯罪与一般刑事犯罪不同,监察机关的调查权不同于公安、检察机关的刑事侦查权,也不是执法和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当监察机关调查结束、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律师可依据刑事诉讼法介入。

三、监察机关的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监察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第八条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监察委员会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上下一体。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监察委员会可以设置派出监察机构,根据授权行使部分监察权。监察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向本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所管辖的行政区域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的职务违法、犯罪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四、检查院和监察机关之间的区别如下:

(一)适用对象不同。

监察机关调查权的适用对象是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监察对象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检察机关等行使的侦查权,适用对象是涉嫌刑事犯罪或经济犯罪的人员,涵盖了涉嫌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的公职人员,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的例外

(二)法律依据不同。

监察机关调查权的适用依据是监察法,突出体现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检察机关侦查权的适用依据主要是刑事诉讼法,突出体现公安机关办案时人权与打击犯罪并重,公正与效率平衡。

试题回顾:

关于监察委员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上下级监察委员会之间的工作关系主要表现为相互监督

B.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委员会不可以采取留置措施

C.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委员会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通组令

D.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答案】D。中公解析:根据《监察法》第十条,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故A选项表述错误。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故B选项表述错误。根据监察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故C选项错误。根据《监察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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