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重要考点讲解之无因管理

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民法里债的发生原因是考查的重点,债的发生原因主要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很多考生在无因管理的学习过程中认为比较抽象,难以理解,对于一个行为是否成立无因管理判断不够准确,对知识点的理解和把握不到位,现将相关知识点给大家做如下呈现。
首先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无因管理是债的发生原因,也就是说若在某一种关系中,该关系的参加者之间未产生债权债务关系,那么引发该关系的行为也就不能称之为“无因管理”。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他人管理的人为本人。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一个行为能否构成无因管理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
1.无因(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成年子女对父母的扶助赡养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因为该种行为为法律规定的义务;父母聘请保姆照顾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聘请保姆照顾年迈的父母,保姆的照顾行为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因为其行为基于合同约定而产生。
2.管理人进行管理行为时主观上是为了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但不要求单纯为他人,可以既为他人又为自己。
3.管理人所进行的行为客观上管理的是他人的事务。
上述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准确把握后,我们可以知道,误把他人的事务当成自己的事务管理或是误把自己的事务当成他人的事务管理也不能成立无因管理,因为要么缺乏“主观为他人”的要件,要么缺乏“客观为他人”的要件。
无因管理需要同时具备:无因、主观为他人、客观为他人。
值得注意的是,未达成管理目的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
三、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
1.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利息;
2.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
无因管理作为债的发生原因,债发生于管理人和本人之间,管理人可以要求本人支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和利息以及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但是不得主张报酬。
四、《民法典》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979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例题:
(单选)下列情形中,构成无因管理之债的是( )。
A.甲的狗咬伤了乙,丙误以为是自己养的狗,向乙赔偿了全部损失
B.甲在自家门口扫雪,顺便帮邻居乙的家门口的积雪清扫干净
C.甲晕倒在路边,路人乙看到后自垫打车费用将甲送到医院治疗并垫付医药费2000余元,后甲因抢救不及时抢救无效身亡
D.甲家来了客人,邻居乙看甲家无人,招呼客人至自家停留等待甲回家
正确答案:C。
解析: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行为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引起债的关系,本人负有偿付必要费用及利息,并赔偿管理人损失的债务。A选项中乙误以为是自己的狗,没有为甲管理的意思,不构成无因管理;B、D选项没有产生债的关系;C选项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未达成管理目的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故本题正确答案为 C。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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