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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危害公共安全类罪”重点罪名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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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中“危害公共安全类罪”在历年考察中,都属于我们学习的重难点模块,特别是此罪与彼罪的区分,在案例中非常难以辨别。本次特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三罪展开分析,以便学员学习和掌握。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键词:“故意+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视为一个兜底罪名,它所要求的行为需要和放火、爆炸等行为具有同等的伤害力,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因此在题干中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侵害不特定多数人安全的故意,且不要求一定发生重大结果,只要实施了即可。

二、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键词:“过失+结果”

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并无对公共安全侵犯的故意,而是对自己行为后果认识不足或抱着侥幸心理的过失。因而交通肇事罪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要求重大,如果并没有造成损害结果,可能会构成其他罪甚至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

三、危险驾驶罪

《刑法》第133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键词:故意+特定行为

相较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特定,只包括追逐竞驶、醉酒驾车、严重超速超载和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这四种行为,并不要求结果发生。而这四种行为恰好也能契合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交通肇事罪时,可以量刑重的一罪定刑。

例题小试:以下行为如何定性?

①甲驾车在公路转弯处高速行驶,撞翻一车辆,致二人死亡

②乙驾驶越野车在道路上横冲直撞,撞翻数辆汽车

③丙醉酒后驾车撞死一人

分析:

①③属于交通肇事罪。①甲高速公路转弯处高速行驶违反了交通运输法规,但甲主观上并无伤害的故意,而为过失,且发生了重大事故,因而定性为交通肇事罪。③丙醉酒的行为属于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虽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由于出现了重大损害,且行为要件契合交通肇事罪,故而以一重罪定罪。且丙虽有醉酒行为,但主观上对于结果的发生是过失的,因而定性为交通肇事罪。

②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乙驾驶越野车在道路上横冲直撞,主观表现为故意,客观行为上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因而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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