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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毒品有关罪名判断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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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有关罪名判断,我们需要注意各罪名之间的构成要件区别特点,以及可能容易混淆的细节考察,为方便大家更加游刃有余把握此部分的知识,以下几点内容可供大家参考学习:

1、相对责任年龄阶段对走私毒品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对贩卖毒品行为负刑事责任。“走私”是非法运输、携带、配送毒品进出国边境;而贩卖是有偿转让毒品的行为。二者不能等同。(注意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的人有偿提供毒品属于贩卖毒品,无偿赠与其毒品不属于贩卖毒品;但若明知是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人,而向其提供毒品的,不管是有偿还是无偿,都成立走私、贩卖毒品罪。)

2、吸食毒品和单纯购买毒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有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罪名、强迫他人吸毒罪等。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则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包含作为形式(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支配的场所吸毒或者为其提供场所)和不作为形式(发现他人在自己地盘吸毒却不予制止)。犯罪主体不包括吸毒者本身。如果是酒吧、歌非法持有毒品罪,要求犯罪对象是真实存在的毒品,如果是把面粉误以为是毒品则不符合;厅的服务员发现顾客在包间吸毒不予制止和举报的,不属于容量留吸毒。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行为对象只能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如果掩护这些犯罪行为本身的,则构成共犯。

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以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非法持有毒品犯罪,要求数量较大(要求犯罪对象是毒品,如果没有毒品存在,误将头痛粉当作毒品持有的,不成立持有毒品罪)。前者已经包含持有毒品的内容,所以因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成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如果在食品中掺入微量毒品的,根据性质与情节,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或者欺骗他人吸毒罪,不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5、盗窃、抢夺、抢劫毒品的,成立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盗窃枪支、弹药、尸体、公文、印章的,盗伐树木的,构成特殊情形类的盗窃犯罪。

6、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有三种情形要求:①种植数量较大;或②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处理的;或③抗拒铲除的。如果以上任意三种情形都不满足,那就不构成本罪了。即便在符合的情况下,如果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以上就是毒品有关罪名判断中需要注意区分的易混易错情形。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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