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事诉讼法之证人证言
1.证人证言的概念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一般是以笔录加以固定的口头陈述,但是,经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证言。
2.证人证言的特点
(1)证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外的人,一般而言,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相比,其陈述受利害关系影响较小。
(2)陈述的是亲身感知的事实。人民法院《解释》第75条第2款规定,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3)容易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证人证言是证人对感知情况的反映,往往会受到证人的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影响。
(4)证人证言不可替代。证人既不能由公安司法机关自由选择和指定,也不能由别人代替和更换。凡没有亲身经历或闻知案件情况的人,都不具有证人资格;即使共同经历了同一案件的人,也不得互相代替作证。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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