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公务员面试热点:城市道路违法停车拟将纳入城管执法范围
协管数量不得超在编执法人员
《办法》中第三章为队伍建设。其中第十八条指出,为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管理执法推行市级执法或区级执法。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市辖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能够承担的,可以实行区级执法。此外,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承担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办法》还指出,为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执法人员的培训和交流。
《办法》中提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适当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但是协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执法人员,并应当逐步减少。协管人员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执法辅助性事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协管人员的招录程序、资格条件和行为规范。
“之前的执法过程中出现问题,会说是临时工干的,然后把临时工开除以解决问题”。罗亚蒙说,协管人员,主要是解决编制不足问题,城管系统内公务员编制、参公事业编制数严重不足,即使大量增加公务员编制、参公事业编制,也仍不可能满足城管执法繁重工作需求,只能用协管人员补充。
罗亚蒙介绍,目前全国城管执法系统协管人员大约有100多万人,不具有执法资格,但又参与执法工作,时常发生暴力冲突事件,需要认真加以解决。现在的问题是,不把城管执法人员资格合法性的问题解决,就达不到预期的效果,而此次的《办法》中在城管执法人员的队伍建设上没有涉及到该问题,建议把城管执法人员的资格合法性问题写入《办法》。
罗亚蒙表示,按照现在的法律要求,执法人员本人要具备公务员或是参公事业编制的身份,并且要,取得省一级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才能够上岗执法,“城管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问题,这点是必须要明确的”。
罗亚蒙举例说,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区行政执法局把协管人员分级管理,规范为“政府雇员”,的政府雇员年薪可达到10万以上,这个经验值得各地学习借鉴。
专家观点
王敬波: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教授王敬波表示,此次的征求意见稿中还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方面。《办法》是一个部门规章,因为层级所限,所以对很多的事项是无法进行规定的,尤其是城管执法涉及到多个领域,它需要解决综合执法和专业部门执法之间的关系,“城管执法会涉及多个部门,用一个部门的部门规章进行规定,从立法层级上没有办法解决和多部门合作的问题”。
再有,在职能的配置上,尤其是对街、乡、镇执法主体的改革缺乏弹性。比如,《办法》中提出,“市辖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向街道派出执法机构。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向市辖区或者街道派出执法机构”,“派出”就是限制了街、乡、镇作为执法主体的可能性。有一些地方实施了以街、乡、镇为执法主体的综合执法体制,“我认为应该给地方更多的探索的空间,不应该通过这个部门规章进行固化”。
王敬波认为,《办法》中没有体现公众参与的内容,包括部门间信息共享问题、公众如何有效参与到执法当中,这些内容有所缺失。
姜明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姜明安曾表示,这也意味着,日后“临时工已开除”无法作为相关部门的免责牌,避免临时工“越轨办事”与用人单位逃避责任的现象。
(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