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广州市公务员考试行测备考:法律常识之债的概述_中公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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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广州市公务员考试行测备考:法律常识之债的概述

  ③债务人已陷入履行迟延

  债务定有履行期的,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即构成迟延;债务未定履行期的,经债权人催告后,债务人仍不履行的,才构成迟延。

  ④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应理解为债务人不行使其债权,有使其债权人的债权不能被清偿的可能性。

  ⑤债务人怠于行使的权利须具有可代位性

  代位权的客体须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与债务人的人身相关的债权不得代位,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也不得代位。如退休金、养老金等。

  三、

  1、概念

  ,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2、特征

  ①附从性

  的附从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成立上的附从性、范围和强度上的附从性和变更、消灭上的附从性。

  ②独立性

  债务在附从主合同债务的范围内有独立性。合同可以约定债务仅担保主合同债务的一部分,债务的范围和强度可以不同于主合同债务,可以有自己独立的变更或消灭原因。

  ③补充性或连带性

  分为一般和连带责任。补充性体现在一般中,先由主债务人履行其债务,只有在对其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时才由人承担责任。连带性体现在在连带责任中,不存在履行的顺序限制,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主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人在其范围内承担责任。

  中公网校专家希望以上内容对考生有所帮助!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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