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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耕地占用税法草案提请审议 规定四类情形减免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免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为更好适应实际需要便于相机调控,同时体现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草案规定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情形,但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关于计税依据、征收方式和应纳税额,草案规定,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关于税额,草案以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人均耕地面积为依据,分别规定了各地区每平方米耕地的差别化税额共四档。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国务院规定的平均税额。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不超过50%,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相应基础上50%。

此外,草案还对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建立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等税收征管事项作了规定。(完)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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