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下半年福建三明市教育局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_中公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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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下半年福建三明市教育局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19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19〕1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闽教师〔2019〕10号)和《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政策说明》(闽教人〔2015〕4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开展2019年下半年我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范围及条件

(一)本市受理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有效期内居住证的社会人员;

2.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本市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或持有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且在本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港澳台居民。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具体如下:

1.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取得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取得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6.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四)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

(五)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取得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

(六)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闽教师〔2018〕20号)规定,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甲等(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

二、认定机构

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为三明市教育局。

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为户籍或居住地所在的县(市、区)教育局。具体认定程序及时间安排等事项以各县(市、区)教育局通知为准。

三、认定程序及时间安排

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认定按以下程序和时间进行。

(一)网上报名

1.网报时间:2019年10月8日至10月18日,除因中国教师资格网需要关网维护等特殊情况和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开放外,系统开放时间为每天7:00-24:00,具体开放时间以该网站弹窗公告信息为准。

2.报名网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进入注册,登录完善基本信息,选择“教师资格认定”栏,按照流程进行申报。

申报时应按网站提示选择户籍或居住地所在的县(市、区)教育局为现场确认点。

3.申请人在网上申报界面下载打印《个人承诺书》,本人签名拍照后,在填写申报信息时按程序要求上传。

注意:申请人上传的承诺书截图应直接嵌入《认定申请表》中,并不得超出承诺书框范围,否则将造成《认定申请书》打印出错。

4.网上申报时须上传申请人近期白底彩色证件照,照片宽度为114像素,高度为156像素。

网上申请后,申请人须准备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材料,在规定的时间进行提交、现场确认报名。未按规定时间前往现场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二)体格检查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闽教师〔2018〕20号)要求,由各现场确认点发布体检公告组织体检。申请人自行取得的其他任何检查材料,均不得作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依据。

(三)现场受理确认

1.现场确认时间:2019年10月21日至10月31日(正常上班时间)。

2.现场确认需提交材料

(1)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原件。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代办人必须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提交代办人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无需提供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

(2)照片。提交本人与网报上传照片为同一底版的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和电子照片一份。照片规格为长×宽=38mm×30mm。请在照片背面用圆珠笔写明确认点名称、姓名和认定学科,电子照片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命名。

(3)户籍证明及居住证明。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本人户口本原件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应当提交有效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港澳台居民应提供本市签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本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港澳台居民,应提供本市签发的港澳台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4)学历证书原件。学历信息经过教师资格认定系统已核验的可不提交。

①港澳台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认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国外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②在教师资格认定系统核验不到证书信息的,还应同时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在线申请取得电子认证报告自行打印),否则将视为不合格学历不予受理。建议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验证学历,无法验证的及时申请认证报告,以免影响认定。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证书信息在教师资格认定系统已核验的可不提交。信息核验不的,还须提供《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

(6)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考试合格证明经认定系统核验通过的可不提交。否则需由申请人在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ntce.neea.edu.cn)上自行打印进一步确认。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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