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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秋季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教育局中小学教师资格现场确认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方案》(教师发〔2015〕169号)、《2019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公告》(宁教师〔2019〕8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将西夏区2019年秋季教师资格现场认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对象

(一)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居住地(须持有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或就读学校所在地(仅限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在银川市西夏区的中国公民,可在西夏区教育局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其中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西夏区教育局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西夏区教育局审查后,报送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认定)。

特别提示:申请人符合户籍、居住地(须持有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就读学校所在地(仅限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其中任何一项条件,则可选择西夏区进行申请认定。

(二)根据《教育部办公厅?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号)规定,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根据自愿原则,可申请认定相应的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及其他条件、程序要求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三)根据《教师法》第十四条、《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十九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已经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二、认定条件

(一)学历条件

1.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取得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特别提示:根据《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及其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在毕业前最后一学期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申请人取得毕业证书后给出认定结论和制发教师资格证书。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以下学生、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均不符合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条件,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不予承认。

(二)普通话条件

申请任教学科为中小学非语文专业教师资格的申请人,普通话水平应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其以上等级;申请任教学科为中小学全科、语文学科的申请人,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其以上等级。

(三)身体条件

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申请人须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要求及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认定教师资格体检标准》规定的标准和程序,

在西夏区教育局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体检,体检结论为合格。

(四)其他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2.参加全国教师资格统一考试已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任教学科”应与报考面试科目一致。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方案》(宁教师〔2015〕169号)中“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规定,已取得毕业证的2015(含2015年)在校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师范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按照原认定程序和方式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任教学科”应与在校所学师范专业科目一致。2016年(含2016年)及其以后入学的国家统招全日制师范类学生,必须通过教师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后方能申请教师资格证,不再直接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证。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类别教师资格,申请“任教学科”还应与所学专业或与持有的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专业一致。

三、认定机构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及我区相关规定。

1.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居住证(有效期内)在西夏区的由西夏区教育局认定。

2.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可由申请人户籍、居住证(有效期内)在西夏区的由西夏区教育局审查后,统一报送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认定。

3.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可在内地(大陆)居住所在地根据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种类应向相应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认定;港澳居民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根据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种类应向相应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认定。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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